审批项目名称:食品卫生许可证(餐饮业审批)(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CXSAWS003-03-2002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章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章第十二条(卫生部1997年3月15日第50号令)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申办人领取申请表和资料。
(二)申办人首次申请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依据卫生部1997年3月15日第50号令《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章第十二条、宁波市卫生局京卫疾控字[2002]71号《宁波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六条);
2、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房屋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依据卫生部1997年3月15日第50号令《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章第十二条、宁波市卫生局京卫疾控字[2002]71号《宁波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六条);
3、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依据卫生部1997年3月15日第50号令《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章第十二条、宁波市卫生局京卫疾控字[2002]71号《宁波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六条);
4、卫生管理制度(依据卫生部1997年3月15日第50号令《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章第十二条、宁波市卫生局京卫疾控字[2002]71号《宁波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六条);
5、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依据卫生部1997年3月15日第50号令《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章第十二条、宁波市卫生局京卫疾控字[2002]71号《宁波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六条);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填发《建设项目食品卫生预防性卫生审查受理通知书》,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填写《建设项目食品卫生预防性卫生审查补充材料通知书》交申办人。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建设项目食品卫生预防性卫生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并向卫生监督所审批办证科备案。
工作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食品卫生国际标准汇编》(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标准处编1992,1995,1997,1999,)及《食品卫生标准使用手册》;
(食品企业卫生范围GB8950-GB8957,GB12693-GB12698,GB13122-91,GB14881-94,GB17403-GB17404);
(《宁波市学生营养午餐卫生管理办法(试行)》京卫防字
[1999]91号,1999年7月19日);
(《宁波市送餐企业卫生规范(试行)》京卫防字[1999]94号,
1999年7月21日);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0号2000年1月16日);
(《宁波市小型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京卫防
字[1998]133号;
(《宁波市中小学校学生食堂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京卫疾控字
[2002]57号);
(学生营养餐生产企业卫生规范)[WS/103-1999]
本岗位责任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卫生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现场勘验审查。
符合审查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制作“建设项目审查认可书”,并通知建设单位,准予施工。
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在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提出整改意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整改意见组织施工。审核人员将“中止审核”通知书交受理人员备案。申办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限30个工作日内整改。在此期间内申请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者按无证经营由卫生局予以行政处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整改后经审核人员复验,合格者材料转复审人员;不合格者终结审批,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终结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卫生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卫生科在2个工作日内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现场验收。
对符合标准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卫生科制作“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认可书”,食品卫生科科长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同意”的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工作时限:4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科(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核标准在5个工作日内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现场验收,制作“竣工验收认可书”,同意复审意见的,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科(队)长在“竣工验收认可书”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同意”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不同意”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2、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西城区政府经济服务大厅卫生局窗口卫生监督所监督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符合标准的,制作、登记、核发《卫生许可证》(依据卫生部1997年3月15日第50号令《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章第十二条、宁波市卫生局京卫疾控字[2002]71号《宁波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填写《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审批项目名称: 建筑业企业二级以下资质等级(新设立)(审核类)
审批项目称名称:建筑业企业二级以下资质等级(新设立)(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CXSCJS001-01-2004
审批项目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87号)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1、主项或增项申请资质中含有铁道、交通、水利、民航、消防、信息产业方面的建筑业企业、市属建筑业企业和外 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向市建委提出资质申请。(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
2、除上述范围之外的建筑业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或县建委提出资质申请。(依据同上)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或扫描件(依据同上);
3、企业章程原件和复印或扫描件(依据同上);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或扫描件(依据同上 );
5、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或扫描件(依据同上);
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及与企业签定的聘用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扫 描件(依据同上)。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
建筑业管理科企业资质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填写《行政审批受理通知单》交申办人,填写《审批流程表》,连同申办材料交审核 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暂不办理,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填写《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交申办人 ;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填写《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交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网络申办信息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真实。
2、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依据《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 。
本岗位责任人:
建筑业管理科企业资质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填写《行政审 批流程表》,送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复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在《行政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岗位责任人:建筑业管理科告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文书并归档。
对审批批准的,及时告知审批结果;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不予批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 退还申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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